当前位置:首页 >> 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 工作动态
厦门市儿童少年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7-16

                      

      为做好基金的筹募、管理和使用,鼓励社会捐资,保护捐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稳步、健康的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会基金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及个人自愿捐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筹募之资金属本会所有,是社会公共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应予以妥善保管,并要合法、安全、有效地积极实现其保值和增值。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和运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对基金应严格管理、积极运作,在确保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争取较大的增值率。

1、基金的增值以存入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国家金融机构为主。适额购买国家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券,长短期合理搭配。

2、对所接受的物业捐赠,应列入我会“固定资产”。其物业通过出租取得收入,其收入在扣除税收、预提维修等费用后作为“增值收入”列账,并做好物业的管理、维护,原则上不得变卖。

第四条:基金的使用,只限于其增值部分,并应符合本会宗旨。

1、每年应根据当年的增值收入及专项资金的收入,编造预算,由常务理事会议审议确定。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名额、标准执行。

2、每年用于奖励、资助的资金(即“事业支出”)应不低于当年增值收入、专项资金收入之和的70%。奖励、资助的对象、条件、申报程序另文规定。

3、如遇特殊情况,需增减奖励、资助项目的,一万元以下(含一万元),由理事长审批,一万元以上需常务理事会审批。

4、用于基金会的办公费用,根据勤俭办事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和办公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其开支限额应为当年增值收入、专项资金收入之和的12%左右。费用开支按社团会计核算办法管理,其支出审批权限按本会财务制度执行。

5、为防范和规避基金风险,每年应从增值收入中提取10%的“风险储备金”。需动用该储备金冲坏帐时,应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五条:本会定期公布接受捐赠的情况和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财务报表设月、季、年报,每季度向常务理事会通报,每年向全体理事大会报告,同时向市妇联、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报送年度财务报表,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六条: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挪用或贪污捐赠的款、物,如有此行为,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如本会领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款、物损失,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基金会办公室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相应地制定有关财务制度,以加强日常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如有不完善之处,由常务理事会议修改。


【收藏本页】【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