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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岗位工作职责
发布时间:2024-05-27

 

厦门市妇女儿童发展基金会

岗位工作职责

 

(一)秘书长工作职责

1.主持秘书处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负责组织实施年度相关活动计划;

3.负责制订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并报理事会审批;

4.负责制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并报理事会审批;

5.负责筹备召开理事会的各项工作;

6.负责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和项目负责人,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7.负责协调基金会开展工作,决定工作人员聘用;

8.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专职人员(副秘书长)职责

1.负责秘书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2.负责基金会文件的管理,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

3.协助实施召开理事会议、做好各项记录;

4.协助实施各项业务活动;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会计职责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法》、《民办非营利机构财务制度》中所规定的职责,同时根据本基金会实际,确定其职责和工作任务。

2.应认真审核本基金会所有报销原始单据,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严把审查关。

3.负责财务凭证的整理、装订和保管,确保财务凭证的完整、安全。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负责登载财务账簿,制填财务报表,保存财务文件。

5.负责本基金会的报税工作。

6.本基金会的财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财务档案,须经秘书长批准。

(四)出纳职责

1.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加强现金管理规定》的规定要求,办理各项现金收付业务。

2.负责审存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收据、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回单、对账及开票等工作,必须放置于保险柜中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使用或支取手续。

3.使用转账支票,经办人在按照规定程序领取转账支票后,可由领用人员实施同城支付,其它支付及现金提取事项,必须由出纳员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4.必须做到“十个不准”:

不准挪用现金;不准私自使用公款;不准超限额库存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借外单位账户套取现金;不准保存账外公款;不准租借或转让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白支票;不准签出空头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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