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厦门市妇女发展规划》和《厦门市法律援助条例》,做好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特制定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制度。
一、女法律援助站办公地点设在妇联或与12348合署办公,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二、妇女法律援助站宗旨:积极开展宣传,尽心尽责为妇女儿童提供法律帮助。
三、妇女法律援助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以及有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2、宣传妇女权益保障和法律援助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法律咨询;
3、主动与公、检、法及有关部门协调,做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4、负责上级领导交办的案件及其他事项。
四、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范围
1、请求保障妇女儿童人身权益的法律事项;
2、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法律事项;
3、请求发给劳动报酬、劳动保险金、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4、因对方过错造成伤害请求赔偿的民事诉讼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5、及时调处因权益受侵害而产生的纠纷;
6、协助当事人申诉;
7、代拟相关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
五、妇女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展,也可以处理其他部门移交的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件,必要时可依法主动介入。
六、妇女法律援助站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主要工作方式,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妇联负责审核,提交法律援助中心实施法律援助。
七、妇女法律援助站应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向上级妇女法律援助站汇报工作情况,研究和交流法律援助信息。
八、妇女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尽心尽职,及时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和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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