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待时间:
1、日常接待时间:周二至周五 上午8:30--11:30
2、每月15日上午为领导接待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3、每周一下午为市妇联法律顾问小组接待时间。下午3:00--5:30
二、办理程序:
1、来访者应如实填写来访登记表,负责接待的领导、法律顾问及工作人员应做好接待记录。
2、对市妇联有权做出处理意见的来访事项,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给予答复;其余的应及时批转各级妇联及有关部门,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来访者;情况复杂可适当延长时限。
3、对依照法律和有关法规应当由其他部门做出处理决定的上访事项,应尽力协助、联系或引导来访者向其他机关单位反映。
4、对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事项,指导妇女群众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对未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反映的求决类、申诉类的越级上访问题,一般应引导其逐级反映。
6、多人来访共同反映共同问题的,必须推选出5人以下的代表,到指定接待场所,向接待人员登记提出,其他人员应在指定地点等候或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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