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发挥农村妇女创业基金作用,帮助我市广大农村妇女增收致富,促进农村妇女创业与就业,推动城乡妇女统筹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贴息贷款合作流程
(一)各区妇联根据辖内妇女创业发展的情况及需求,书面向各区农村信用社推荐有一定事业基础、自主创业、守信用的农村女能人、科技示范户;
(二)各区农村信用社安排信贷人员对推荐名单进行信贷调查。经调查符合信用社贷款条件的,各区农村信用社整理出明确的调查意见,包括同意(或不同意)贷款的户数、每户的调查意见、同意贷款的额度及贴息总额,反馈区妇联,由区妇联上报市妇联;
(三)市妇联经审核同意贴息后,将所有同意贴息的名单同时书面通知市联社和各区妇联;
(四)市联社及时将名单下发给各区农村信用社,各区妇联及时通知各贴息贷款申请户;
(五)各区农村信用社接市联社通知后,应本着安全性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安排发放妇联贴息贷款。贷款发放后,应按季将已发放贴息贷款明细表上报市联社(见附件一)。
二、合作频率
市妇联每年推荐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小额(5万元以内)农村妇女发展创业贴息贷款。对各区妇联不定期推荐的非贴息贷款,各区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情况,对符合信用社贷款条件的在同等情况优先考虑贷款,并按季向市联社报备。
三、工作时限管理
(一)各区妇联向各区农村信用社书面推荐申请贴息贷款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信用社应向区妇联反馈调查意见;
(二)区妇联接到反馈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妇联权益部;
(三)权益部接到反馈后当天上报给分管领导;
(四)市妇联党组在1周内审批后通知权益部;
(五)权益部3个工作日内分别通知市联社和区妇联;
(六)区妇联、市联社应在3个工作日内同步分别通知贴息贷款申请户和各区农村信用社;
(七)各区农村信用社在接到妇联贴息贷款申请户的贷款申请及市妇联签发的市“双学双比”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的贴息贷款通知单(应由申请户保管)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四、贴息方式
(一)妇联推荐贴息贷款发放后,借款户应按季足额缴纳贷款利息。贷款到期归还后,借款人凭市妇联签发的“双学双比” 小组盖章的贴息贷款通知单及全部贷款利息单到各区农村信用社一次性领取贴息。
(二)贴息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每年5月和11月,各区农村信用社应将辖内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到期的妇联贴息贷款利息清单上报市联社和各区清算中心(应指定专人办理)。
(三)市联社统一整理清单后通知市妇联,市妇联开出转账支票并附妇联贴息贷款利息清单,委托开户信用社通过妇联专户将贴息款划转至各区农村信用社。
(四)各区农村信用社在办理贴息发放时,应认真核对,并要求领款人签名确认领款金额,同时将贴息贷款通知单及贷款利息单收回作为附件。
五、其他规定
(一)所有妇联推荐的贷款,超过5万元的最高只按5万元贴息,贴息贷款利率为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20%。
(二)市妇联接区妇联转报的各区农村信用社同意的贴息贷款申请名单后,应根据贴息总额自行控制贴息贷款总额。
(三)妇联推荐贴息贷款发生逾期的,由市联社按季汇总清单抄报市妇联,各级妇联有义务协助清收。
(四)本管理办法自2006年6月2日起生效。
厦门市妇女联合会 厦门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六年六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