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福建省巾帼文明岗
和巾帼建功标兵的通知
各区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妇联,市直机关妇工委:
接省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文件(闽妇【2009】72号),今年底将表彰一批福建省巾帼文明岗和巾帼建功标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表彰奖项及名额
1、福建省巾帼文明岗名额不限
2、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10名
二、评选条件
(一)福建省巾帼文明岗评选条件
1、领导重视。把创建活动纳入单位文明建设规划,专人负责或分管,定期指导和检查,有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为创建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2、立足创建。创建氛围浓厚,明确争创计划和目标,细化创建标准,规范内部管理,树立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团队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岗村共建”活动,投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业绩突出。年初提交创建省级巾帼文明岗的申请表。
3、优质服务。岗位成员政治素质高,诚实守信、爱岗敬业,争先创优、从业文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岗位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4、示范性强。岗位成员中女性占50%以上,争创岗位领导班子中至少有一名女性。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先进示范性和导向性,原则上应获市级巾帼文明岗两年以上。
(二)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条件
1、政治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职业道德高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在和谐社会建设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2、业绩突出。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服务意识强,工作作风务实,在建设海西、奉献海西中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绩名列行业前茅,原则上应获市级以上(含市级)荣誉称号。
三、评选要求
(一)巾帼建功标兵推荐工作
1、按照(闽妇【2009】72号文件要求,省里统一分配各大系统巾帼建功标兵名额的,各设区市妇联不再给名额;妇联干部不参加巾帼建功标兵评选。
2、推评工作坚持面向基层,生产一线,突出评选对象的广泛性、先进性,充分考虑界别、行业、城乡、经济开发区、外来女务工人员、再就业创业女工等因素,把各行各业最优秀的女性评选出来,为广大妇女提供学习的榜样。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法,逐级申报,推荐人选需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未进行公示的推荐对象,一旦查实,将取消评选资格。
(二)材料报送
1、2009年9月25日前,将推荐表一式2份,报送市“巾帼建功”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宣传部),推荐表中主要事迹一栏必须填写,字数不超过500字。另附1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一份,材料力求特色鲜明,事迹突出,文字简练,内容生动。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推荐表、事迹材料。
2、推荐表应经相关纪检监察、综治、计生等部门同意,推荐对象若为企业或企业负责人,还应征得税务部门的同意后报送。
联系:市妇联宣传部 邓丽萍
电 话:2033991 传 真:2033990
E-mail:xmflxcb@163.com
地 址:厦门市百家村路45号
邮 箱:361003
附件1: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名额分配表
2:福建省“巾帼文明岗”推荐表
3:福建省“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4:奖励会审表
厦门市妇联宣传部
2009年8月21日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xmwomen.org.cn/E_ReadNews.asp?NewsID=6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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